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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4〕94号),明确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享受七条优惠政策。 一是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农业综合开发、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农业新技术推广、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对于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优质粮油基地过程中,用于帮助农民进行新品种改良和推广、技术培训、购买农药化肥等方面的投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进一步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的国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对于粮食企业的新、扩建和技术改造资金,可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解决。 三是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除按以上优惠政策解决部分外,市可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面的支出。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进行配套。企业在改制时也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部分解决。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用自筹资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四是粮食企业行政划拨的土地经批准改变为出让土地的,原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15%的比例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可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或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行政划拨的土地经批准改变为商业、居住、房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土地出让金应按规定由受让方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缴纳。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应优先留给粮食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公有住房的出售款,在按照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粮食企业,用于粮食企业改革发展。 五是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应优先留给粮食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公有住房的出售款,在按照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粮食企业,用于粮食企业改革发展。 六是粮食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且不能提交权属证明文件的,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规划,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房屋安全规范的,可向权属登记机关提出公告申请,公告无异议后,再到登记机关依法申办土地房屋权属手续,并依照规定减免有关手续费用。 七是国家和地方各级储备轮换粮食,可根据市场作价、效益兼顾、就近交易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联合重组后粮食企业的加工原料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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