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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
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时间:2010年06月25日】 【字号:
人社部函〔201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各直属、联系单位:

  近年来,全国粮食系统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粮食工作方针,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继续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粮食流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保障供给、稳定市场、应急救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广大粮食工作者奋发向上、开拓进取,建设一支高素质粮食干部职工队伍,更好地履行粮食部门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促进粮食流通事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全国粮食系统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粮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名额为90个,“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为13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国粮食系统起到表率作用。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勇于开拓,善于管理,勤政廉洁,重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职工队伍稳定团结、奋发向上,工作作风优良。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事件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5.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粮食流通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严于律己,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勇于开拓进取,潜心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5.连续从事粮食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要求和方法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粮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粮食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审定。对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家粮食局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基层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一线人员倾斜,司局级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市(地)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参加评选的比例要从严掌握。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参加评选的比例不得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30%,且处级干部不得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的20%。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请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一式两份)、《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一式两份)和本省(区、市)初步评审工作报告等报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表彰办公室),经表彰办公室初审后,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以上初审材料和《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一式五份)、《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6,一式五份)、《征求意见表》(附件7,一式两份)、1至2个拟重点宣传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宣传材料等正式报送表彰办公室。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2000字,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所有材料均要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推荐表可在国家粮食局网站下载)。

  四、奖励办法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联合成立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并于2010年7月5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报表彰办公室。


  联系人:  李涛  程继伟 
  联系电话:(010)63906091   63906173 
  传真:(010)6390617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邮编:100038
  电子信箱:rsc@chinagrain.gov.cn

  附件:1.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4.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
     5.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6.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7.征求意见表(一)、(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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