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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
【时间:2006年01月08日】 【字号: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二、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三、条件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的规定,凡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应当向国家粮食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与其设立时办理工商登记的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五、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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