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
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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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2日
国粮办人〔2009〕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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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制度建立以来,对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开、科学、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强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提高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督导员的职责及义务
(一)质量督导员接受聘用单位的委派对鉴定站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对考生资格审查、试卷管理与保密、监考及考场纪律、技能操作考评、鉴定组织及现场管理等进行督导。
(二)质量督导员应对鉴定考试现场全程进行监督,重点做好对考场纪律的监督,对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三)在每次鉴定督导过程中,质量督导员都应认真听取考生和鉴定站对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鉴定结束后,质量督导员应认真填写《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以下简称《督导报告》,样本见附件1)并报送委派单位存档。
(四)承担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委派的质量督导工作。
二、质量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了解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方法和督导要求。
(三)质量督导员一般不从培训老师、考评员和负责具体工作的鉴定站工作人员中聘用。
三、质量督导员的使用和管理
(一)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备案制度。质量督导员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聘用,签订《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备案,并颁发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印制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三年。
(二)每次鉴定工作中,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应至少委派两名质量督导员对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鉴定结束后,各鉴定站在上报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花名册》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报告》中,需附有质量督导员签字确认的督导报告。
(三)对工作中存在渎职、失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质量督导员,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质量督导员资格,并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四)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对所聘用质量督导员的年度工作进行审核评价,并于每年上报国家局鉴定中心的工作总结中详细阐述当年质量督导情况。
(五)国家局鉴定中心将定期组织质量督导员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六)国家粮食局每三年举行一次质量督导员评优活动,表彰工作态度认真、责任心强、社会评价好的优秀质量督导员。
四、其他事宜
首次质量督导员备案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进行,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认真确定聘用人选(其中至少有1名分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处级干部),并认真填写《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聘用人员汇总表》(见附件4),于2010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备案。质量督导员的聘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但应及时按程序备案。
联 系 人:匡广忠 联系电话:010-63906096 通信地址: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101室) 邮 编:100038 附件:1.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样本) 2.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承诺书(样本) 3.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备案表 4.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聘用人员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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