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编制2010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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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19日
司函人事〔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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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从2010年起实行理论知识全国统考,时间为每年4月和9月,技能操作考核时间由各鉴定站按照年度鉴定计划进行。为保证理论知识考试调整后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认真总结2009年度工作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下一步工作打算,认真编制和执行2010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制2010年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的要求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人事教育部门)应统筹安排好辖区内各培训、鉴定机构工作,搞好培训和鉴定工作衔接。每名申请鉴定人员必须参加由鉴定站统一安排地连续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二)各地人事教育部门应积极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单位调研,切实做好辖区内职工培训、鉴定需求的调查统计工作,充分考虑行政许可工作需要,优先安排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三)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粮油竞价交易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四)技能人才工作基础扎实、具备软硬件设施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技师等级培训和鉴定考评试点工作。
二、关于执行2010年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的要求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培训、鉴定计划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培训和鉴定计划经国家粮食局批准下达后,各地及有关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计划下达后,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将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上公布各地2010年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组织单位、时间、地点、职业等级等详细信息,各地也应及时公布相应信息,便于广大职工参加培训和鉴定。
三、其它有关要求
(一)各鉴定站需在每次理论知识考试或技能操作考核前20天向国家局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试卷。申请试卷时,除提交试卷申请表外,还应同时提交当次理论知识考试或技能操作考核实施方案、考评人员名单、考生情况汇总表和鉴定前的培训方案。
(二)国家局鉴定中心将在每次全国理论知识统考结束后受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申请,请各鉴定站务必于理论知识统考结束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完成阅卷、公示等程序后报送相关材料。
(三)请各鉴定站认真撰写2009年工作总结,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局鉴定中心,同时抄送各地人事教育部门。
(四)各地人事教育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培训机构和鉴定站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在统筹考虑辖区内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2010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表》(附件1)和《2010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附件2),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局鉴定中心(电子版发送至电子信箱)。
联 系 人:匡广忠 联系电话:010-63906096 63906192 传 真:010-6390609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101室 邮政编码:100038 电子信箱:jdzx1101@yahoo.com.cn
附件:1.2010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表 2.2010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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